在“宪法宣传周”期间,中国地震局“震苑大讲堂”邀请卓泽渊教授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的讲座,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系统讲解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能力,以及对新时期领导的要求等方面作了生动阐述。讲座深入浅出,使我们深受启发,对推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有了一些更深的思考和体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为理论依托,植根于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丰富于新时代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实现了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作为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我们要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用法治方式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以法治建设为根本,加快防震减灾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
一、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重要意义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期防震减灾法治实践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治建设、强化法定职责履行,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和地震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地震灾害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体系建设,才能不断提升防震减灾社会治理水平。作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我们要进一步强调法治意识,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党组提出的“依法治局”管理思路,将提升法治水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勇于突破固有思维的限制,增强法治思维意识,学会从法制上找“办法”,深刻认识到地震部门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如果没有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切实强化防震减灾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二、要秉持良法善治理念,加快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法制体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防震减灾工作而言,既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事业发展,又要勇于推进法制体系建设,为防震减灾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目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系列重要论述,及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应纳入《防震减灾法》修订工作之中,明确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方向。进入新时期,迈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防震减灾工作形势、任务、要求等都发生较大变化,都应当在防震减灾法制中充分体现;此外,因机构改革,地震部门职责任务作了较大调整,必须确立新的体制机制,明确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内容、方向和要求。因此,加快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是地震部门当前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作为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震减灾领域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防震减灾领域法制废立改释工作。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我们应紧紧围绕防震减灾中心工作,提前谋划,坚持立法与决策相统一,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全面提升各业务领域立法调研、草案起草等工作质量,充分体现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与审核把关作用,把防震减灾领域的成熟经验与有效做法及时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着眼于推动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突出防范和化解地震灾害风险,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三、要规范执法工作,主动融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目前,四川已将震灾救援和抗震救灾职责划归应急管理部门,地方地震工作职责也主要划至应急管理部门,但部分市县划归气象部门,或单设机构,或转为事业单位,不仅工作体系不顺,而且从行政执法角度讲,市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少、法治意识弱、工作能力差,不了解防震减灾法治要求,不善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掌握行政执法新要求,不会运用行政执法新方式,造成地方防震减灾领域“不懂执法”“不善执法”“不敢执法”等问题较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到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因此,我们要把握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契机,调整完善执法队伍,加强防震减灾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水平。
当前,我们将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政策研究,重点针对当前出现的防震减灾工作职责调整变更、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信息发布、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等新情况新问题,确定统一的行动方案和处置办法,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新时期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指导。
四、要强化共商共建共治,加快构建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格局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单单是地震部门一家之事,要善于动员和组织好相关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升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合力。《防震减灾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防震减灾法定职责。在提高抗震设防能力,比如老旧小区抗震加固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单位、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但是目前各地区由于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加之区域地震活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同,在履行地方政府防震减灾法定职责层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地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同时,在推动地震部门和行业部门协同层面,虽然建立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机制,在任务分工、信息通报、综合分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协调部门深度协同上作用不明显。在自身行政执法层面,习惯于事前审批把关,不会依法事中事后监管,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不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在社会共治层面,虽然有局部试点示范,但还没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和有效抓手。
因此,作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地震部门应加强与住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协同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和整治,强化地震应急准备检查,规范地震预测预报管理,统一地震信息发布,全面落实好防震减灾法制要求,着力构建防震减灾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全链条监管体系,确保各项防震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地震安全隐患,切实降低地震灾害风险。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指明了道路。虽然我们在推进防震减灾法治化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短板”也不容忽视,防震减灾法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防震减灾法治建设步伐,提升防震减灾法治水平,逐步实现防震减灾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