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做好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地震局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要求,突出政治巡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聚焦问题、突出重点、从严要求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对象为各党支部,各部门、单位、局属企业,各中心地震台(以下简称“被巡察单位”)。
第五条 对被巡察单位的巡察监督,原则上每5年实现1轮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局党组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为了加强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检组长兼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发展与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并向局党组负责。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况成立若干巡察组,开展具体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发展与财务处、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机关纪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可视情况参与巡察工作。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被巡察单位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巡察工作。
第三章 巡察任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党组织软弱涣散、“三会一课”不正常开展、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以及独断专行、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巡察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方式:
召开会议听取被巡察对象工作汇报。
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调阅、查看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五)局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末,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制定下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并报局党组批准后实施。
(二)前期调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分管局领导、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前期调研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对象、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四)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
1、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计划安排和要求等;
2、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汇报,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表态讲话;
3、听取被巡察单位的主要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4、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五)巡察报告。巡察组在巡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审议。
(六)巡察反馈和结果公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监督。
(七)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整改问题台账报巡察组。巡察整改问题台账要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巡察组每年按计划对已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四条 对巡察发现的违纪问题和线索,移交局纪检组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五条 巡察结果的运用:
(一)被巡察单位要充分运用巡察结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作风建设。
(二)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充分运用巡察结果,对违纪行为进行执纪审查。
(三)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职工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党支部、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支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发现被巡察单位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巡察组或巡察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巡察组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巡察领导小组反映,也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