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评价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根据《甘肃省地震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甘肃省地震局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
局机关、事业(含地震台站)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甘肃省地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考核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部门、单位自查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自查考核
自查考核以部门、单位对照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核查的形式进行,每半年自查一次。由部门、单位按照《甘肃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内容,分别于每年7月初和12月初对本部门、单位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分。自查评分后,将自查评分结果提交至纪检监察审计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局党组汇报。
第六条 年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
1.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与年度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考核。
2.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精心运用局党组印发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实施意见》,认真执行局党组印发的《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心谈话记实工作管理。加强本部门、单位项目经费等重点部位监管,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3.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职责,按照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工的部署,定期研究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到个人、岗位和每个工作环节。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安排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4.管理责任。抓好本部门、单位党性党规党风党纪学习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制度建设,严格12项重点职权事项防控措施和重要制度执行,督促落实纪实性工作措施,不断完善监督体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严禁独断专行。严格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和报销审核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费、办公用品和耗材等费用,经费使用规范透明,定期向本部门职工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5.报告责任。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执行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1次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责任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各部门、单位须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重点对谈话函询“第一种形态”运用要给予理解和配合,及时提供纪检监察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考核程序
1.签订管理责任书。逐层签订《甘肃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附件2),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2.召开考核会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年度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考核同步进行。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协同组织实施。
3.述廉。在年度考核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要有述廉部分,述职不能代替述廉。述廉内容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全面从严治党年度任务分工完成以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情况等。
4.组织民主测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组织与会人员对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中,与会人员填写《甘肃省地震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3)。对被考核对象评价为“一般”和“差”的,须填写原因,否则视为废票。
测评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计算得出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初评考核得分(初评考核得分=审核后自查评分×30%+民主测评考核分×70%),提交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局党组。
5.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由局党组对每位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价,得出局党组审议分(局党组审议评分表见附件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计算得出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最终考核成绩(最终考核成绩=初评考核得分×65%+局党组审议评分×35%)。
6.报送考核材料。民主测评后15个工作日内,处级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附件5),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处。
7.考核结果计算:
审核后自查评分=(上半年自查评分+下半年自查评分)÷2
初评考核得分=审核后自查评分×30%+民主测评考核分×70%
最终考核成绩=初评考核得分×65%+局党组审议评分×35%
第七条 考核等次确定:
(一)考核等次设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二)民主测评结果认定及分值转化:
1.“好”的票数比例在60%(含60%)以上,民主测评结果认定为“好”,转化分值为95分;
2.“好”的票数比例在60%以下,且“好”和“较好”票数之和的比例在90%(含90%)以上的,民主测评结果认定为“较好”,转化分值为80分;
3.“好”和“较好”票数之和的比例在60%-90%(含60%)之间的,民主测评结果认定为“一般”,转化分值为60分;
4.“好”和“较好”票数之和的比例在60%以下,民主测评结果认定为“差”,转化分值为50分。
(三)最终考核等次认定:最终考核成绩≥90分的定为“好”,70分≤最终考核成绩<90分的定为“较好”,60分≤最终考核成绩<70分的定为“一般”,最终考核成绩<60分为“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差”等次。
1.被考核处级领导干部有违规违纪事实,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2.所在部门、单位内部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好”等次。
1.部门、单位内部人员有违规违纪事实,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的。
第八条 考核意见填写
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最终考核结果确定后,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填写《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民主测评结果”栏,由纪检组组长填写《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组织考核结果(最终考核结果)”栏,并签字盖章。最终结果将反馈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考核结束后,纪检监察审计处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由分管局长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为“差”等次的,在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的基础上,给予诫勉谈话。
(三)处级领导干部连续三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均评为“差”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所在部门、单位取消评优资格,由党组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并酌情调整职级、岗位。
(四)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纪律
参与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对象在考核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泄露考核相关机密;
(二)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五)不准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考核监督
党组纪检组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支持、鼓励群众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甘震党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甘肃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评分表
2.甘肃省地震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
3.甘肃省地震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
4.甘肃省地震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局党组审议评分
5.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