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张掖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管理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张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监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规定》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立项、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的必备内容;对农村民居建设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中关于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内容纳入其中。该《规定》实施对于全面加强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7月7日张掖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7月22日起实施。《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批准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管理工作的规范管理程序,靠实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责任,《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监管工作继续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从而使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安全能力整体得到提升。
刘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