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中震防发〔2009〕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10〕38号)、甘肃人事厅和甘肃省地震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甘人职〔2007〕49号)、甘肃省地震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甘震发〔2010〕92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地震局决定开展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丙级单位资质重新认定申报程序
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包括2010年二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和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注册申请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按照《注册办法》,由被聘用资质单位统一向甘肃省地震局提出。
丙级单位资质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申请注册专业
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专业不受限制,但专业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考试取得多个专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可由本人自主选择注册专业,但只能申请在一个资质单位注册,且只能注册一个专业。
三、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本次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后,逾期注册人员申请注册,将按照《注册办法》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执行。
四、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的填写要求
“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档案保管部门(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并加盖公章。
对于单位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保的,必须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填写意见;纳入社保的,可以无单位意见,但需提供纳入社保的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与聘用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
申请注册的人员、符合单位资质许可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与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单位属企业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格式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范本);聘用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格式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范本),以及在编证明、工资关系证明等。
六、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的身份和年龄限制
申请注册的人员,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不具备注册资格,不得申请注册资格。
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规定,截止 2010年9月30日,年龄超过70周岁的申请人不再受理注册。
七、时间安排和要求
10月30日前,各资质单位按照 《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将注册申请材料和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过期不予受理。
11月15-20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审核结果公示。
11月25-30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资质单位新版资质证书。
八、其他
《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表格,在甘肃地震信息网站“震害防御”栏目中下载。
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制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此次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以及丙级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 系 人: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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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