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酒泉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29日酒泉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正式通过本《办法》,2010年5月19日酒政办发〔2010〕95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酒泉市地震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和规划审批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未按《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选址之后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手续。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办法》还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铁路大中型站的候车楼,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城市的公安、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消防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高层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商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文化馆、交通枢纽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国家或者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横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新建工程;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认为对本市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一部全面规范酒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地方性、行业性政府规章,它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